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68號
上訴人  陳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景東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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