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志成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倘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應受刑罰之行為。是核被告翁志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僅以一罪論。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我國政府所推動
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本案第三級毒達5公克以上,應予非難。惟參酌被告犯罪後已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毒偵卷第6頁)等節,暨參酌其過往素行非佳、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相同犯罪遭法院判處罪刑後再犯本案(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因販賣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
8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
愷他命之成分,屬於第三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56至57頁)在卷可參,既經被告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罪,即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而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即外包裝袋、膠帶),係用於包裹毒品,其上存有之殘渣與毒品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再諭知沒收銷燬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6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鑑驗結果卷證出處1內含深橘色粉末之LV圖樣即溶包10袋⑴淨重22.65公克、取樣0.2338公克、驗餘淨重22.4162公克、純質淨重約0.838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0袋、1膠帶。⑵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56至57頁)2內含深橘色粉末之養樂多圖樣即溶包10袋⑴淨重17.334公克、取樣0.1669公克、驗餘淨重17.1671公克、純質淨重約2.773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0袋、1膠帶。⑵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3白色細結晶1袋⑴淨重4.968公克、取樣0.0119公克、驗餘淨重4.9561公克、純質淨重約3.41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袋。⑵檢出含有愷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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