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雷歐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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