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

原告 王江瓊珠

訴訟代理人 王精一

被告 郭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0號4樓房屋之套房1間(位於中間)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9,6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到期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840,000元、第二項已到期部分每期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140元

證人旅費         530元

合    計      9,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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