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原告 伍尚祺 被告 張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小林眼鏡公司文藻鼎中店之投資權轉售費用。查被告之地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樓,有起訴狀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