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聲請人 毛胤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段00號11樓房屋之出租人為 毛蕙貞 ,聲請人應釋明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此標的租金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或就此部分請求更正以毛蕙貞為聲請人。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即甲說參照)。本件如聲請人更正為毛胤明及毛蕙貞,即是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相對人為給付,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故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如聲請人更正為毛胤明及毛蕙貞,應更正聲請事項分別表明各自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