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72號上訴人 陳奕嘉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被上訴人 余水金 訴訟代理人 陳銘鋒 被上訴人 陳來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上訴人 蔡秀鳳 被上訴人 林李秀 訴訟代理人 林建志 被上訴人 陳李便 被上訴人 余明水 訴訟代理人 余春賢 被上訴人 林温進 被上訴人 簡麗年 被上訴人 陳石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109年5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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