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 莊張月鳳 相對人即失蹤人 張萬枝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萬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萬枝(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設籍暨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萬枝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張萬枝於民國75年1月1日起失蹤,經查尋亦無其下落,迄今已逾25載,前聲請鈞院准以10
0年度家催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1張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有勞工保險局101年8月21日保承資字第1011034002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8月20日健保桃字第1013042807號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1年8月20日桃警分戶字第1011049202號函、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101年8月20日桃市戶字第1010008305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00年度家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張萬枝於民國75年1月1日失蹤後,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對之為有扶養、繼承之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張萬枝自75年1月1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82年1月1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