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
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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