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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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仟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叁拾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