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凱因幫助犯詐欺取財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凱因幫助犯詐欺取財等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手段、分工、所生損害,否認附表1犯行,承認附表2犯行並賠償該次被害人損失等犯罪後態度(詳判決書),暨其素行(前科紀錄),111年1月6日所述學歷、家庭、經濟、健康等意見(詳聲字卷33、3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6年簡字1092號判決:│││張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本院107年審易字1889號判決:│││張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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