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七十號
原告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右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