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42號原告 溫英傑
温英崇 被告 郭錦標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錦標於民國41年3月24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然本件係於110年10月25日起訴繫屬本院,且明確記載以郭錦標為被告,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參,則被告於起訴時已死亡,揆諸前開規定,已無當事人能力,又無從補正,故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欣儀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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