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少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少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少肅因傷害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胡少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傷害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附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