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貴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