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第一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
第二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應按月給
付新臺幣陸佰元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手續費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帳務明細表、約定條款各1份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信用卡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手續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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