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賭具壹盒、排尺肆支、帳冊壹本、現金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關於扣押物品部分,應予補充「排尺四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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