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美虹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核其聲請調解
之法律關係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
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
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
實務上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主張移轉不動產係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之比例極低,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首揭規定,逕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