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鎮海基督教會法定代理人 潘秀利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被上訴人 林秀貞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