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5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新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育新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至院急診就醫,不尊重醫事人員之權益,率爾腳踢告訴人,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並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行為應予非難;暨斟酌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學識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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