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廷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廷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廷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部分,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9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加計附表編號4、5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5月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3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4頁至第5頁)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即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底某日至102年8│102.07.26│102.08.2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865號│3710、4002號、103年度│3710、4002號、103年度││││偵字第1242號│偵字第1242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63號│103年度訴字第278號│103年度訴字第2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1.17│104.06.16│104.06.16│├───┼────┼───────────┼───────────┼───────────┤││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63號│103年度訴字第278號│103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判決│103.02.07│104.07.06│104.07.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備註│571號(105年度執更字第│2785號(105年度執更字第│2785號(105年度執更字第│││22號)(編號1至3定應執│22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22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行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偽藥)│(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2.08.15│102.08.3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10、4002號、103年度│3710、4002號、103年度││││偵字第1242號│偵字第1242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8號│105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6.16│105.08.25││├───┼────┼───────────┼───────────┼───────────┤││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8號│105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判決││││││├────┼───────────┼───────────┼───────────┤││判決│104.07.06│105.09.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備註│2785號│2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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