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1134號聲請人 廖思涵
廖胤祐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廖添池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法檢陳拋棄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拋棄繼承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添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1)於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105年度繼字第111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聲請人均為被繼承人廖添池之胞弟 廖一成 (已於民國96年
3月18日死亡)之配偶、子女,依前揭規定,依法並無繼承權,其等聲請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尚有誤會,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家事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國色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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