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09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許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概括承受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之營業、資產與負債(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金管銀國字第09800334030號函)。
二、相對人許振宗Z000000000於民國98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權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逾期償還本息時,除仍按約訂利率百分之12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許振宗Z000000000於民國99年11月27日起即未按月繳付利息(本息攤還),現尚欠本金新臺幣100,707元整,依約定視其全部借款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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