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爰審酌被告假藉前往加拿大觀光為由申請出境,於民國97年6月18日達到其出境目的後,竟迄今拒未返國,惡性非輕,兼衡被告並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證,及其犯罪動機、目地、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