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樹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文樹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