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抗告人 胡永進
金月娥 相對人 胡麗卿 關係人 胡美貴
胡麗鄉 抗告人與相對人胡麗卿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