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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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03號聲請人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張根穆 代理人 王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依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110年1月20日508元AZ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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