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   告  謝雅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