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 告 謝雅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