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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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8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楊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5,8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光明於民國96年3月3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債權計算明細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583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245,805元楊光明00000000000000自9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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