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30號聲請人 林志鈿 上列聲請人林志鈿因與相對人 林清煌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志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清煌(住彰化縣○○鄉○○村○○○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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