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 徐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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