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218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談韋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叁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