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3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黃義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