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伶 (原名 陳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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