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提撥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盧立昇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1,110元(本件並非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尚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稽,而非屬本院轄區,觀諸原告起訴狀,僅稱被告辦公室址位於基隆市○○區○○路11之18號等語,則原告在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應就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一節加以釋明,於裁定補正同時,併請原告注意及此。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