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606號判決判處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