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龍邦皇家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莎莉

上列原告與反訴被告怡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怡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000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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