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
反訴原告即
法定代理人 范莎莉
上列原告與反訴被告怡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怡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000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