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志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帳單金額為25,577元所載,除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外,尚有門號0973*8*5*5號之電信費,請提出該門號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如無法提出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列帳期間100/12/26至101/05/25止之帳單。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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