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916號聲請人 趙品淳
趙品豪 趙培希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趙紘緯
游雅鈞 被繼承人 羅鴻圖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趙品淳、趙品豪、趙培希被繼承人羅鴻圖之曾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死亡,而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羅鴻圖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 羅麗莉 、 羅震宏 、 羅震洋 、 羅麗倩 、 羅麗琳 等人,業分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司繼第1832號、第241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外,並有被繼承人之孫輩趙紘緯、 趙思涵 、 趙韋翔 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被繼承人尚有孫輩 羅聖惠 、 羅珮華 、 溫文義 、 溫文碩 ,以及人在國外的 羅海峰 、 羅芳貴 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表在卷可稽,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等既為被繼承人曾孫輩,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