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春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春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