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一七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