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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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徐俊亮 被告 徐双茂 訴訟代理人 戴寶賢 被告 徐傑有 被告 徐俊鄉 被告兼前列徐傑有、徐俊鄉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俊保 被告 徐俊學 訴訟代理人 黃桂香 被告 徐俊朝 被告 徐俊福 被告 徐俊彰 被告 徐加伶 被告 徐秀鳳 被告 詹徐秀蓉 被告 徐秀圓 被告 徐秀州 被告兼前列徐俊福、徐俊彰、徐加伶、徐秀鳳、詹徐秀蓉、徐秀圓、徐秀州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