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25號原告 許清華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
柏有為 律師被告 陳弘凱 (原名 陳信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8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