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92號聲請人 陳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孟慧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街○巷○○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孟慧於107年2月9日發現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之前提,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且於陳報時業已取得繼承權,自不待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孟慧於107年2月9日發現死亡,聲請人主張其為繼承人而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陳孟慧未婚無子嗣,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孟慧之胞妹,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先順序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父母 陳水仙 、陳 郭聰敏 並未拋棄繼承,復查無渠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亦有上開證據資料及本院職權查閱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序繼承人陳水仙、 陳郭聰敏 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尚無繼承之權,是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基於前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被繼承人之父母陳水仙、陳郭聰敏倘欲陳報遺產清冊,仍得以繼承人身份再另狀再向本院陳報遺產,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