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智簡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智簡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中智簡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永莉(大陸地區人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中智簡字第6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部分應更正如本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就被告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部分,本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有漏載如「更正後」欄所示部分,經對照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
(二)後,當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前揭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表:
更正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 陸佰 陸拾伍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均沒收。更正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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