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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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958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家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足認兩造係於108年11月4日之前簽系爭合約,惟簽約時,債務人林家駿尚未成年,請提出債務人林家駿之法定代理人(父母親)同意其締約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家駿之父母親 林正光謝美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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