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連婉瑩 相對人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叁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自民國107年10月23日受僱於相對人,擔任社區秘書,雙方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於107年12月31離職,因相對人尚未給付工資4萬0,023元及提撥勞退金3,360元入勞退專戶。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108年1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4萬0,023元,分四期給付,於108年1月起按月於25日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而勞退金3,360元部分,相對人已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至聲請人之勞退金專戶。惟相對人迄今尚欠工資1萬0,023元並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調閱兩造於108年1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相關資料到院參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年5月27日桃勞資字第1080047152號函暨相關資料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情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該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同法21條第2項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之,復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由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