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淨重拾捌點玖伍陸零公克,驗餘淨重拾捌點玖貳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陳威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兼衡以其持有毒品數量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貧寒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大學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18.9560公克,驗餘淨重18.9240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217號被告陳威豪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28日21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捷運站附近之永安棧旅館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BENSON」之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8.9560公克、驗餘淨重18.924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7年2月28日2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威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2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4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
18.9560公克、驗餘淨重18.9240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檢察官唐仲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 官林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