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聲請人 陳振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振興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雖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實際居住於台北市南港養護中心(地址: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逾5年,有陳報狀在卷可憑,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