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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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連興 、 劉瓅美 (原名: 劉麗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不足額即新台幣1,279,661元扣除違約金欄所示金額。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